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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4日

解讀金像獎遊戲規則:電影配樂項目

  奧斯卡金像獎大概是讓影迷覺得最刺激,最富娛樂性,同時也最富話題性與參與感的電影獎了,早期金像獎在頒獎典禮前就已經公布得主,頒獎典禮只是一個簡單的私人宴會,1927年的第一屆金像獎在五分鐘之內就頒完所有的獎項,而現在金像獎頒獎典禮已經成為世界上最華麗精緻的明星秀,奧斯卡入圍名單一揭曉就可以讓預測得獎的熱潮持續一整個月,大家都想知道哪一部作品或哪一位電影工作者能出線,即使得獎者不一定能得到全面的認同,但的確可以受到世界的矚目,電影音樂也不例外,不過在你也想學洛伊一樣,進行金田伊伊華麗燦爛之無證據不負責超猛推理之前,除了要先聽聽各個入圍佳作外,也應該了解一下,什麼是奧斯卡金像獎最佳電影音樂的遊戲規則.

一.哪些電影可以具有奧斯卡資格?

  在我們了解哪些電影音樂有資格競選奧斯卡金像獎之前,首先必須先了解哪些電影有資格競選奧斯卡金像獎,當然必須是有資格競選金像獎的電影,其電影配樂才有資格競選金像獎,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有不少相關細則,但原則上,洛伊不是法律系的,因此基本上只簡單的說重點,也就是在資格的取得上,除了片長等相關規定外,最主要的就是這部電影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常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於洛杉磯地區的戲院正式上映至少一週,這樣這部電影就可以被列在資格名單上.說起來好像滿容易的,你只要拍一部劇情片長度的電影,然後在期限內找家洛杉磯地區的戲院,肯正式放映這部電影,那麼你就取得金像獎資格囉!有沒有人想試一試呀?

二.入圍與投票的過程

  奧斯卡金像獎是由美國影藝學院(The Academy Of Motion Picture Arts And Sciences)頒發,其入圍名單與得獎者即由該組織的成員一同投票決定,先來看看各個獎項的入圍者如何產生,各獎項的入圍,是先由影藝學院中各個專業部門的成員,根據上述的資格名單,票選出五組入圍者,舉例來說,也就是導演部門的導演們,票選出他們心目中五位年度最出色的導演,攝影部門的攝影師們,一同選出他們心目中五位年度最出色的攝影師,而同樣的,在電影音樂這個部份,自然也是由音樂部門的電影音樂工作者,一同投票選出五位入圍者,演藝學院的會員,是由演藝學院出面邀約電影工業各個領域有特殊成就,或者至少有三部以上電影作品的電影工作者擔任,因此會員資格的取得決定於演藝學院的邀請,以音樂部門而言,是由演藝學院邀請約250名對電影音樂有實質,或者特殊貢獻的電影音樂工作者擔任,不只是作曲家,也包括音樂總監,器樂編曲以及音樂編輯等等相關人員,換而言之,不是你想當演藝學院成員好拿免費的完整版配樂CD,就可以當得成的,而且,即使是奧斯卡金像獎得主,也不一定會受邀成為演藝學院的成員.

  然後,由各個專業部門選出的入圍名單,在頒獎典禮前約一個月公布,同時每一部入圍作品將於影藝學院專屬戲院,向所有影藝學院成員放映二次,再由全部約5000名的學院成員,一同投票選出各個獎項的得獎者.依照規定, 投票人必須看過所有的電影才能投票,不過實際上要在約一個月的時間內看那麼多入圍影片,而且看二次,負擔是相當大的,因此總是有會員在沒看過所有的電影的情況下就投票,代投的情形也時有所聞,這是奧斯卡一直頗受爭議的,不過也正因為這個看片的工作還真的滿龐大的,我們也就不難想像,為什麼那種看起來比較累人的電影老是拿不到金像獎了,而也因為有很多會員投票前根本沒有看過所有的電影,因此片廠的宣傳手腕也就有某種程度的效果,因為至少這些會員會投給他們有印象的作品,這就是為什麼一到金像獎季節,各大片廠就開始忙著送錄影帶,送配樂CD以及辦雞尾酒會了.

三.電影音樂獎有哪些項目?

  基本上大家都知道至少有原著音樂(Original Scores)及原著歌曲(Original Songs)兩個大項,在過去幾年還將原著音樂區分為戲劇類喜劇及音樂劇類,其實在金像獎的原始規則上的第三個大項是Original Song Score,這個項目在近幾年已經消失了,原因是因為現在已經沒有什麼電影配樂可以符合Original Song Score的標準,Original Song Score必須包括五首以上的原著歌曲,而且這些歌曲必須和戲劇發展緊密結合,而不只是一群當背景音樂的歌曲選輯,因此像<捍衛戰士-Top Gun>,<熱舞十七-Dirty Dancing>或者是<渾身是勁-Footloose>等作品都不符合這項資格,符合資格的通常是像<真善美-The Sound Of Music>或者是<萬花嬉春-Singing In The Rain>這類的音樂劇或歌舞片,而且,如果沒有足夠的競爭者,這個項目也無法成立,如卡通電影<美女與野獸>原則上符合Oringinal Song Score的標準,但無法以Oringinal Song Score的名義入圍,而改入圍Oringinal Score的項目,原因就是沒有足夠的競爭影片,最後一次頒出的Original Song Score是王子的<紫雨-Purple Rain>.

  不過這幾年來頒發的喜劇類及音樂劇類最佳電影音樂,入圍的作品大多是音樂劇型式的卡通電影音樂,感覺上有些類似Original Song Score,卻又沒有原著歌曲上的要求,連續幾屆得到這個獎的作品,如<莎翁情史>,<脫線舞男>,<艾瑪姑娘要出嫁>等,甚至也都沒有原著歌曲的創作,而且這個獎項的界定有些模糊,如1998年<莎翁情史>入圍喜劇類最佳電影音樂,而<美麗人生>卻入圍戲劇類最佳電影音樂,分類標準實在有些莫衷一是,自1999年起,喜劇類及音樂劇類原著音樂這個獎項己經取消了,因此目前金像獎仍將只頒發原著配樂與原著歌曲兩項獎.

四.何謂Original Score(原著配樂)

以下為奧斯卡金像獎對Original Score定義的原文:An original score is a substantial body of music in the form of dramatic underscoring originating with the submitting composer.

  這段文字表示,原著音樂必須有相當的篇幅,而且必須是為了輔助電影的劇情與情緒而特別創作的.首先以音樂的篇幅來說,例如台灣第一部獲得外國影展最佳電影音樂的作品,是陳明章的<戀戀風塵>,不過<戀戀風塵>中的配樂只有三分鐘左右,若依金像獎的規則,<戀戀風塵>可能就無法符合競選資格,因為音樂的數量太少,依金像獎的精神,一個必須完成一個小時長度以上的音樂作品,並呈現各種情緒與戲劇變化的電影音樂家,其音樂成就,和只寫了十分鐘或三分鐘音樂的音樂家,是不應該一概而論的.

  更重要的,這些音樂一定要是原著的,它們不但必須是被提名音樂家本人的作品,而且必須是特別為這部電影而作的音樂,不可以是過去曾在任何媒體或演奏會中出現過的音樂,一個很著名的例子是Nino Rota的<教父-The Godfather>,這部當年非常有得獎相的電影音樂沒能拿下金像獎的原因,就是因為配樂中一個很知名的主題旋律Love Theme Of Godfather,其實是多年前,Nino Rota為義大利電視節目所寫的作品,而且在<教父>之前,它在義大利已經很有名了,因此,雖然這個主題的確是Nino Rota本人的作品,而且實際上Love Theme Of Godfather在整部配樂中,只出現了幾分鐘,但由於它最初並不是為<教父>而寫,卻又是<教父>配樂中最令人矚目的主題旋律,因此金像獎執行委員會還是裁定,<教父>的配樂不符合原著音樂的精神.

  而也由於<教父>所引起的爭議,金像獎執行委員會更明確的定義所謂原著,不是以的觀點來評量,而是以的觀點來評量,換句話說,只要被提名音樂家的作品裏,有任何音樂是非原著的,不論其他還寫了多少原著音樂,基本上都不符合原著音樂的資格,坦白說,這樣吹毛求瑕疵的洛伊我,就有些不明白James Horner的<鐵達尼號-Titanic>是怎麼拿到金像獎的了,莫非演藝學院成員都沒聽過<阿波羅十三-Apollo 13>,不過基本上我想這項解釋所討論的重點,其實是放在主題旋律這種非常明顯,重要的音樂內容上.

  也許有人現在會覺得混淆,以今年入圍金像獎的<天才雷普利>為例,當中同時出現原著音樂,以及選用的古典音樂和爵士音樂,如此一來對配樂家的提名有何影響,其實,只要配樂家個人在原著音樂的部份,所有的音樂都是本人的作品,而且都是專為本片而寫的原著音樂,那麼即使配樂中使用了大量的既成音樂(Pre-existing Music),仍然完全符合原著配樂的資格,而且在評審時也只考慮音樂家本人的原著音樂,其他選用的非原著音樂在電影中的表現,並不在這個獎的評價範圍之內,但如果原著音樂當中,出現了一段音樂是配樂家為其他用途而寫的作品,而且這段音樂在整部電影配樂中又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就不符合金像獎資格了,因此以<天才雷普利>而言,Gaberial Yared的作品仍是標準的原著音樂.

  除了這些資格定義外,金像獎評審對於入圍者的評鑑標準,只須考慮出現在電影裏的音樂,並且只考慮這些音樂在電影中呈現的功能和效果,至於這些音樂有沒有獨立在影像外的能力,或者是在原聲帶上是否出現很出色的表演版本,銷售量是否很好,很受大眾喜愛,這些都完全不用列入考慮,這些音樂輔助電影的表現才是評定的重點.

五.何謂Original Songs(原著歌曲)

以下為奧斯卡金像獎對Original Song定義的原文:An original song consists of words and music, both of which are original and written specifically for the film. There must be a clearly audible, intelligible, substantive rendition (not necessarily visually presented) of both lyric and melody, used in the body of the film or as the first song in the end credits.

  同樣的,原著是這個項目首要的,包括音樂和歌詞都必須是為這部電影而原創的,例如Patrick Doyle這幾年來,為多部莎劇電影以及古典文學電影(如<亨利五世>,<都是男人惹的禍>,<哈姆雷特>,<理性與感性>等),譜寫了許多非常迷人的歌曲,但由於使用的歌詞都是古典文學詩作,因此不符合原著歌曲的資格,這使得Doyle固然寫了許多很好的電影歌曲,卻始終與這個獎無緣.同樣的,<遠離家遠>中以恩雅的Far And Away做為主題曲,雖然詞是為了電影而改寫的,但旋律是出自恩雅過去已發表的舊作,這也不符合原著歌曲的條件.

  另外一項重點則是,這些歌曲,包括旋律和歌詞,一定要在電影裏可以清清楚楚的聽到,不一定要完整,也不需要真的看到有人在唱歌,但連曲帶詞一定都要清晰可辨,如史蒂夫.汪達為電影<叢林熱-Jungle Fever>所寫的主題曲,當時即因為在電影中沒有辦法清楚聽到旋律與歌詞,而被裁定為不具入圍資格,換句話說,不是在電影中的某路邊的某汽車上的收音機放了十秒中的歌就可以入圍金像獎,這首歌還必須要讓人清楚聽懂在唱什麼.

  而一首原著的,清晰可聞的歌曲,只要出現在電影中,或者是作為電影結束時出現的第一首終曲,都符合入圍原著歌曲的資格,如<世界末日>的I Don't Wanna Miss A Thing,其實並沒有出現在電影裏,但由於做為電影結束後的第一首終曲,因此仍有入圍原著歌曲的資格,也許有時你會發現一首入圍的歌曲,不但沒有出現在電影中,也不是電影結束時的第一首終曲,卻仍然入圍金像獎,那又是怎麼回事,很簡單,基本上,全世界只要有一個電影烤貝版本,在當中這首歌曲符合規定的出現在電影中或作為終曲,並且這個版本可以順利在規定期限內,於洛杉磯的某一家戲院正式上映一週以上,那麼就完全符合金像獎的規定了,別以為這是洛伊異想天開,可真的是有人用這種旁門左道入圍金像獎.而除了上述這些資格定義外,對原著歌曲的評鑑標準,以這首作品呼應電影情境與內容的效果為主要考量,同時只考慮詞曲作者的表現,對於演唱者或演奏者的表現,以及歌曲在電影以外的獨立性和商業成績等,同樣完全不須要予以考量.

六.何謂Orignal Song Score

以下為奧斯卡金像獎最Original Song Score定義的原文:An original song score consists of not fewer than five original songs by the same writer or team of writers either used as voice-overs or visually performed. Each of these songs must be substantively rendered and must be clearly audible, intelligible and recognizably performed as a song. The score's chief emphasis must be the dramatic usage of these songs. What is simply an arbitrary group of songs unessential to the story line of the film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 valid song score. The adapter (if any) or the composer of the instrumental score may be eligible - in this category only - along with the writer(s) of the songs if his or her contribution is deemed substantial.

  關於這個部份,在前文中已有提及,原則上就是配樂中要有五首以上,有重要戲劇意義的原著歌曲,才能符合這個項目的成立條件,同時,在有相當數量的入圍作品參與競選的情形下(至少四部),這個獎才會成立,自<紫雨-Purple Rain>之後,這個獎已經不再頒發,原因即是因為沒有足夠的作品可以符合資格.

  比較特殊的是,這個獎除了頒給詞曲作者外,也頒給Score Adapter,這是唯一Adapter(配樂編輯)有資格入圍的電影音樂獎項,尤其是在音樂劇或歌舞片型的電影中.John Williams所獲得的第一座金像獎,就是1971年擔任<屋上提琴手-Fiddler On The Roof>的Adapter而獲得的,<屋上提琴手>在改編成電影版之前,已經在百老匯上演多年,詞曲作者分別是Jerry Bock與Sheldon Harnick,而John Williams的工作,其實是將這部音樂劇的音樂,改編,處理成可以結合到電影中的形式,這就是所謂Adapter的工作,Adapter並沒有譜寫新的歌曲,而是將所有的音樂重新編曲,編輯,必要時也要增加新的配樂內容,甚至新的配樂主題,讓音樂能符合電影版本在影像剪接與劇情敘事上的各種需求,在這種情形下,很多音樂劇作品在改編成電影版後,雖然歌唱曲目完全相同,但音樂風格,配樂的表現與變化,可能會與舞台版本完全不同.

  即使是由音樂劇的原作著擔任Adapter,如韋伯的<阿根廷別為我哭泣-Evita>,其電影版的音樂與百老匯的版本,在效果,風格和組合上也有很多差異,韋伯表示:在音樂劇時你只能用少量的器樂編制,樂器的運用也受現場演出的環境所限制,但在電影中,你可以盡情做所有的事,不論是要用複雜的電子音樂,大規模的人聲或者器樂編制,在電影中都可以辦得到...因此,Adapter在Original Song Score中,也被認為有音樂創作上的貢獻,特別是由舞台音樂劇改編成電影的作品,所以在Original Song Score這個項目中,特別認定Adapter可以和詞曲作者一同入圍金像獎.但在Original Score中,Adapter並沒有入圍資格,如<超人續集>中用的完全是John Williams在第一集中的配樂作品,基本上沒有新的創作,僅由Adapter將舊有的音樂片段,視續集電影的需求排列重組而成,這樣的音樂和音樂工作者,都無法入圍金像獎.

七.哪些音樂人可以入圍金像獎?

任何一部配樂的產生,都是由很多人群策群力完成的,特別是現今好萊塢的電影音樂,時常是由不同的人擔任作曲,編曲,指揮,編輯,那麼究竟什麼人才有資格入圍金像獎,以下是金像獎對此的規定:Only the principal composer(s) or song writer(s) responsible for the concep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work as a whole shall be eligible for an award.

  由這段文字可以了解,電影配樂的被提名人,是指實際構思與製作這部配樂的主要作曲家與作詞家, 而且,一部作品可以有兩個以上的被提名人,只要這些人的確是這部作品主要的構思人與創作者,都可以被視作這部電影配樂的作者.例如<末代皇帝>這部配樂就將Ryuichi Sakamoto,David Byrne與蘇聰三人都視為作者,因此金像獎也頒給這三個人.

  不過這種情形有時很容易造成爭議,就是究竟是不是每一個掛名的音樂家,真的都對這部配樂有整體創作與構思的貢獻,同時,入圍音樂家的數目也曾引發爭論,最著名的例子是<紫色姐妹花-The Color Purple>,這部配樂當時提報給金像獎的作曲家人數居然高達十九人,令金像獎執行委員會相當頭痛,委員會要求這部配樂的首席製作人昆西.瓊斯審慎考慮這份名單,希望人數最好能降到三人以下,但結果昆西.瓊斯還是堅持有十二人應享有原作者的地位,金像獎執行委員會最後雖然提名了<紫色姐妹花>,但隔年即修改入圍資格的規定,所持有的理由是,金像獎的精神不鼓勵這種帶投機性的狀況,金像獎評審不希望以後的電影音樂變成這種大堆頭式的接力賽,每一個音樂家平均只要做十分鐘的音樂就能得到金像獎,這對那些獨立完成整部作品的音樂家而言並不公平,因此,金像獎的確容許二名以上的作者以同一部作品入圍,但作者的數量不能太離譜,而且提出的音樂家必須是這部配樂主要的構思人與創作者.

  其實歷年以來,為了確認被提名音樂家對入圍作品的貢獻,金像獎執行委員會時常扮演FBI的角色,調查配樂產生的來龍去脈,尤其是早期的好萊塢,的確有不少電影音樂的出身妾身不明,掛名的得獎者,其實只是配樂的製作總監,指揮或者編曲者,並不是真正的作曲者,例如金像獎電影音樂的得獎紀錄保持人Alfred Newman(即Thomas Newman的父親),其所獲得的九座金像獎中,就有部份作品被質疑,甚至被確定為與其他音樂家合作完成的作品(不過這牽涉到一些當時制度面的問題,並無損Alfred Newman個人的音樂成就),金像獎執行委員會也表示:沒有人喜歡當FBI調查這種事,不過有時名單上的人大家都認識,明明就知道他可能連這部配樂都哼不出來,怎麼可能會是作者?

八.什麼樣的原著配樂與音樂人無法入圍奧斯卡金像獎?

有些電影音樂完全符合原著音樂的基本要求,但這些音樂或者音樂工作者還是被排除於金像獎最佳原著音樂之外,包括以下幾種情形:(a) supervisors (b) partial contributors (e.g., any writer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over-all design of the work) (c) contributors working on speculation (d) scores diluted by the use of tracked or pre-existing music (e) scores diminished in impact by the predominant use of songs (f) scores assembled from the music of more than one composer.

  其中如音樂總監,以及對這部配樂作品的整體設計與策劃沒有具體貢獻的音樂作者,基本上既使配樂中使用了他們的作品,他們也不會被視作提名人選,另外,大家還要特別注意幾個重點,如果一部電影音樂中同時使用了原著音樂與既成音樂(Pre-existing music,即過去已存在的音樂,如古典音樂等),但實際上既成音樂所扮演的角色與重要性,遠高過原著音樂,這樣的電影音樂是無法入圍的,因此可以想像,如<2001年太空漫遊>,幾乎所有的音樂都是古典音樂,即使這是一部很獨特也很出色的配樂作品,但絕對無法入圍原著音樂的獎項,另外,如果原著配樂的重要性,被大量選用的歌曲所取代,這類的原著配樂也不在金像獎入圍考量之內,如大家都很熟悉的<西雅圖夜未眠>,<電子情書>,甚至是惠妮休斯頓的<終極保鑣>,這些電影中,主要能發揮作用的音樂其實是歌曲,而不是配樂,因此這樣的電影配樂即使是原著的,也不符合金像獎入圍資格,不過如果當中的歌曲是原著的,那麼可以入圍原著歌曲的項目.

  至於第F項可能是最令人困擾的,這項規定指出,結合了兩名以上音樂家的配樂作品所構成的Score,並不符合金像獎資格,這看起來似乎和前面所提到的有自相矛盾的情形,我想情況是這樣的,基本上,一部配樂可能結合了二名以上音樂家的作品,只要這些音樂家是一起合作,一起構思這部配樂,一起創作配樂中的音樂內容,那麼這些音樂家,還是都會被視作這部配樂的共同作者,同時也都有入圍金像獎的資格,但如果這些不同的音樂家,其實是各自為政,然後再由導演將他們的作品結合,剪接成一部配樂,那麼這樣的作品就不具原著配樂的資格,例如廣受樂迷喜愛的<大地英豪-Last Of The Mohicans>,這部配樂中包含了Trevor Jones,Randy Edelman的音樂,以及Giaran Brennan創作的主題曲,不過其實這幾位音樂家完全沒有碰過面,也沒有真正的合作,他們其實是各自應導演之邀,每一個人都為這部電影寫了完整的配樂,後來導演又根據個人的喜好,分別從每一位音樂家的作品中,挑選出適合的作品,再將這些出自不同作者的作品,結合成一部配樂,因此這樣的配樂在金像獎原著音樂的認定上是有爭議的.

  看完這份遊戲規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奧斯卡的標準都有一些概念了,基本上,規則是任何一種競賽所必須的,有規則才能提供投票人一個明確的評審依據,這些依據也反映了這項競賽的品味與其鼓勵的方向,奧斯卡對電影音樂所採用的標準實際上不一定是最好的標準,如金球獎或葛萊美音樂獎就對電影音樂有不同的思考標準,因此這些國際知名的大獎,時常會選出完全不同的作品作為年度最佳電影音樂,其中葛萊美音樂獎其實並不著重於音樂在電影中的功能,音樂本身的獨立價值與原聲帶的製作品質反而才是重點,因為它是一個音樂獎,因此電影音樂一項在葛萊美,全名其實是為電影電視媒體創作的最佳音樂,最佳音樂才是重點,這些音樂在電影中如何反而在其次,而金像獎和金球獎則將觀點著重在音樂詮釋電影的成績上,音樂本身的價值反而在其次.不過在金像獎的相關條文中也強調,最好的電影音樂,必然對電影有高度的輔助力,同時也應兼具高水準的音樂美感與音樂創意.

  而有規定就有爭議,解釋修改條文與排解爭議等,就是所謂金像獎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坦白說這是個不容易的工作,特別是碰到像<教父>與<紫色姐妹花>這種有實力拿下金像獎,卻偏偏又有資格爭議的作品.不過了解這份金像獎的遊戲規則,對於樂迷面對一張原聲帶時,應該如何去評價與思考,其實是可以提供一些不錯的方向的,至於將之奉為圭臬則不需要,因為用規則來衡量藝術原本就是不得己的辦法,並沒有絕對的需要.何況定位一部電影音樂的價值,原本就可以採用很多不同的標準來界定,金像獎只是很受矚目的一種.

  總之,你現在看完了這篇介紹,應該對相關規則有清楚的概念,可以開始揣摩金像獎評審的標準,來預測今年誰能拿下小金人,不過這樣並不表示你就可以猜的很準,金田伊伊每年都猜不中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為什麼會這樣呢?以演藝學院各種投票的習慣,以及老是選最佳影片的配樂,或者卡通片的音樂做為最佳電影音樂的情況來看,演藝學院的成員還不見得就清楚了解,他們應該選一部什麼樣的作品做為年度最好的電影音樂呢!

By Loyalwise Ye 2000/3/27


附錄一:Alfred Newman是史上獲得最多奧斯卡金像獎最佳電影配樂的作曲家,曾獲獎9次,他總計入圍過43次,他的入圍紀錄直到2005年John Williams以<慕尼黑-Munich>與<藝妓回憶錄-Memoirs of a Geisha >獲得他的第44與45次入圍時才打破,時至2012年的<林肯傳>,John Williams己入圍48次金像獎,在金像獎紀錄中,入圍次數僅次於華德迪士尼的59次入圍.John Williams至今獲得五次金像獎,在電影配樂這個項目上他的得獎紀錄僅次於Alfred Newman,但在整體音樂項目中John Williams尚還排名於Alan Menken的八座金像獎之後,Alan Menken除了四座配樂獎外,也拿下四次最佳電影歌曲獎.奧斯卡最佳電影配樂維基百科

附錄二:以下兩段影片分別出自2001年與2006年的金像獎頒獎典禮,是電影配樂這個獎項在金像獎中兩段很經典的表演,這兩年台灣李安導演的電影都入圍了這個獎項並且得獎,分別是<臥虎藏龍>與<斷背山>.2001年是由Itzhak Perlman與馬友友兩大音樂天王合奏五部最佳電影配樂入圍作品,這可是現在美國總統就職大典的演出陣容,五部入圍作品分別是John Williams的<決戰時刻-The Patriot>,譚盾的<臥虎藏龍>,Ennio Morricone的<真愛伴我行-Malena>,Hans Zimmer的<神鬼戰士-Gladiator>,與Rachel Portman的<濃情巧克力-Chocolat>.2006年則由Itzhak Perlman獨奏演出五部入圍作品,依序是Dario Marianelli的<傲慢與偏見-Pride & Prejudice>,John Williams的<慕尼黑-Munich>與<藝妓回憶錄-Memoirs of a Geisha >,Alberto Iglesias的<疑雲殺機-The Constant Gardener >,以及Gustavo Santaolalla的<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




附錄三:金像獎在電影配樂的項目上曾經多次變革,主要是因為把音樂劇類的電影音樂,與劇情片配樂放在一起比較頗具爭議,嚴格來說,音樂劇類的電影音樂並不完全是配樂,反而很多時候電影是因為這些音樂而拍的,而且很多音樂電影中含有大量的非原著音樂,或者整個作品就是改編自公演多年的音樂劇,很難和所謂的原著配樂一概而論,況且奧斯卡評審人數眾多,也不是人人分得清電影裏的音樂哪些是配樂家的原著作品,哪些不是,目前金像獎仍回復到只有原著電影音樂一個獎項,但以近期而言,在1995到1998這四年,曾經一度把配樂獎拆成Dramatic Score與Musical or Comedy Score兩類,結果後來爭議性更大,只做了四年就改回一個獎項了。

  比如1998年,<美麗人生-Life Is Beautiful>拿下劇情片類最佳電影配樂,<莎翁情史-Shakespeare in Love>拿下喜劇類最佳電影配樂,但到底這兩部片子誰比較喜劇片,誰比較劇情片,恐怕是只有金像獎評審才分得出來,1997年,拿下喜劇類最佳電影配樂的<一路到底:脫線舞男-The Full Monty >也是問題多多,其實這部電影的原著配樂很少,而且寫得很普通,但片子裏有大量有趣的既成音樂,這部電影拿得了這個獎究竟是音樂用的好還是寫的好,也讓人一頭霧水。

  不過重點是1997年的金像獎頒獎典禮上,在Musical or Comedy Score這個項目,設計了一個十分精彩的節目,以舞蹈表演五部入圍作品,依序是Hans Zimmer的<愛在心裏口難開-As Good as It Gets>,James Newton Howard的<新娘不是我-My Best Friend's Wedding >,Anne Dudley的<一路到底:脫線舞男-The Full Monty >,Danny Elfman的<MIB星際戰警-Men In Black>,以及David Newman的音樂劇卡通<真假公主安娜塔西亞-Anatasia>,最後兩段舞蹈的酷炫古怪與古典夢幻尤其令人印象深刻,金像獎頒獎典禮確實是精心打造這些節目,即使這些入圍作品只有少數得了獎,但這些音樂也可以因為一場精彩迷人的表演,留在觀眾的記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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